四川天府新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四川天府新区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天府新区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天府新区物协”,英文译名 TIANFU NEW AREA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 TFNA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天府新区从事物业服务和城市、社区服务等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自愿成的自律性、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相关职责;团结、组织本会会员,致力推进天府新区物业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健康发展,加快物业管理市场进程。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及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本会设立的目的是:促进天府新区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捐赠单位(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捐赠单位(捐赠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四川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36号

活动地域: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为:物业行业咨询顾问、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监测评估、维权协调、宣传引导、调查研究、监督服务、政府服务。主要工作如下:

(一)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的相关规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审核、备案、名录与名册建立、人员培训组织行业评比、检查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购买服务工作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宣传行业,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与媒体的联系与合作,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了解掌握天府新区物业管理市场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培养行业人才;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业信息,编辑出版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组织、指导、参与行业研讨会、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为会员及社会提供行业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满意度调查、评估等服务;

(五)推动行业内外的联合,加强与物业管理同行、高等院校、政策研究等单位的合作,为行业开拓广阔市场创造条件;代表行业与同行组织建立联系、交流经验、参加有关活动,接待来访组团等;

组织建立行业专业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收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利用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调解行业纠纷;监督和评估各类物业的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等行业规范与行业标准;合法设置市场技术壁垒,引导会员单位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提供法律、融资、培训等服务;受委托按照行业规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行业利益;

)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评估等工作,建立行业激励、惩戒等机制,提高行业诚信管理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矛盾自解。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从事物业服务、城市社区服务及与之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放入会证书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据实际情况可减免部分费用,由本会秘书处统筹安排,按本会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本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行业制度及相关法规;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相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本会实行行业自律监督和惩戒。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准则及有关自律管理制度。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依据行业自律规则予以惩戒,并有权向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材料),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方能生效。本会实行差额选举。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可以接受1份委托。

十九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且不低于9个。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 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二十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批准执行行业自律准则;

(三)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选举补选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免;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审查批准入会申请,决定会员的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

十一)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本会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费使用;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 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的候选单位应当热爱行业,关心本会发展,模范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在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无违法经营行为,在成都市建立了信用信息(住建蓉e办-智慧物业政务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信用分值60及以上;在本区域内有管理项目且年企业产值达到800万元以上。

)副会长单位:无违法经营行为,在成都市建立了信用信息(住建蓉e办-智慧物业政务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信用分值60及以上;在本区域内有管理项目且企业年产值达到1500万元以上。

)会长单位:无违法经营行为,在成都市建立了信用信息(住建蓉e办-智慧物业政务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信用分值60及以上;在本区域内有管理项目且企业年产值达到3500万元以上。

对协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每年可以接受2次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会员当选会长、副会长、理事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筹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活动,每年至少组织承办会员交流活动一次;

(二)促进本会对内、对外交流,积极提供交流资源;

(三)积极推荐发展会员,为会员提供相关管理和技术支持;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

二十五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本会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费使用;

(三)决定本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公园城市局,社会事业局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二十 本会负责人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从事本行业五年以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团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公园城市局审查并经社会事业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一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三十三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会,由3-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三十五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组织宗旨,遵守本组织章程;

(二)热心本组织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本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本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六)无违法经营行为,在成都市建立了信用信息(住建蓉e办-智慧物业政务服务平台或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且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信用分值60分及以上;在本区域内有管理项目且年产值达到1500万元以上。

对协会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三十七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十九 本会的理事、副会长监事实行单位任职制,一般应由当选的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相应职务。理事、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并报秘书处予以变更。

第四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 本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

(五)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六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

(一)普通会员3000元/年;

(二)会长单位20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8000/年;

(注:会长单位指会长所在的企业)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五十条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准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二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六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必须向协会党支部报告。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不足部分从会费收入中列支。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五十九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六十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十一 本会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法人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他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社会事业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四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六十五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六十七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六十九 本章程经2024412日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会事业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2024412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81人,实到77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77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